第4.4.3条 车间全面通风换气量的设计,应按TJ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第
34条的规定执行。
第4.4.4条 可能突然产生大量有害气体或剧毒气体或窒息性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作业场所,应设计事故通风设施,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8次/时。
第4.4.5条 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车间不宜利用循环风。采用热风采暖和空气调节的车间,其新风口应设置在空气清洁区,新鲜空气的补充量应达到30立方米/小时·人的标准规定。
第4.4.6条 厂房内的设备和管道必须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防止物料跑、冒、滴、漏,杜绝无组织排放。
第五节 防尘设施施工设计
第4.5.1条 依据车间扬尘作业点的位置、数量,设计相应的除尘设施,对移动的扬尘作业,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移动式轻便吸尘设备。
第4.5.2条 车间内产生粉尘危害的生产设备应尽可能密闭化或设隔离操作室,最大限度减少操作工人接触粉尘的时间。
第4.5.3条 粉尘作业车间应设置有效的通风除尘系统,对粉尘发生源应设计适宜的局部吸尘装置,经除尘器净化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4.5.4条 扬尘点局部吸尘罩的设计应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原则为位置适宜,罩型正确,风量适中,有足够的控制风速,确保达到高捕集效率。
第4.5.5条 输送含尘气体的管道设计应与地面成适度夹角,如必须设置水平管道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清扫孔,以利清除积尘,防止管道堵塞。
第4.5.6条 按照粉尘类别不同,通风除尘管道内应保证达到最低经济流速,为便于除尘系统的测试,设计中应在除尘器及风机的前后设测试孔,测试孔的位置应选在气流稳定的管段处。
第六节 生活卫生设施
第4.6.1条 生活卫生用房的设计应依据TJ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设计。
第4.6.2条 生活卫生用房的配置应按照卫生特征分级定位,应与产生有害物质或有特殊要求的车间隔开,应尽量布置在生产工人相对集中的地方。
第4.6.3条 生活卫生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第4.6.4条 生活卫生用房的设计按照卫生特征分级确定,其平面设计应包括浴室、更衣室(内设外、内衣存放柜和工作服存放柜),缓冲通道、女工卫生室、厕所,对特殊工种应设除尘、消毒或烘干室。
第七节 施工过程
第4.7.1条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应依据工程项目建设周期的长短,卫生防护设施施工情况具体确定。
第4.7.2条 施工阶段预防性卫生监督的主要任务是以初步设计中的卫生审查要求和施工设计的图纸和资料为依据,掌握施工中卫生防护设施的落实情况。
第4.7.3条 施工中凡涉及卫生防护,卫生布局等需要变更时,应由设计部门提出,经卫生监督部门复审,同意后以复审结论的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 企业在建设项目全工艺试生产正常状态下,在验收前两个月,必须向卫生监督机构提出验收的申请。
第5.1.2条 企业应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业卫生监测评价申请书》(附录E)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填写,并向卫生监督部门提交指定的图纸和资料。
第5.1.3条 卫生监督机构到现场进行卫生学调查、职业危害因素的测试和评价。
第5.1.4条 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附录F)。
第5.1.5条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学预评价费用,应在前期工作费项目中列支。
第二节 现场调查
第5.2.1条 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企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业卫生监测评价申请书》后,应在一个月内到现场进行卫生学调查。
第5.2.2条 生产过程的卫生学调查包括了解生产工艺的全过程和确定生产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