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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章程

  第七条 国家鉴定委员会实行首长分工负责制,副职协助正职工作,正职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时,应委托副职代行其责。专业诊断组组长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时,应委托本组年资较高的委员主持。
  (一)鉴定委员会主任职责:
  1、主持召开鉴定委员会全体会议;
  2、组织实施鉴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3、签署职业病诊断鉴定意见书。
  (二)鉴定委员会秘书长职责:
  1、起草鉴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组织并具体筹备鉴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有关事宜;
  3、负责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4、承办鉴定委员会主任交办的其他事宜。
  (三)专业诊断鉴定组组长职责:
  1、具体组织实施鉴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2、主持本专业诊断鉴定组的诊断鉴定活动;
  3、核审本专业诊断鉴定意见;
  4、具体组织检查本专业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执行情况,并进行技术指导;
  5、组织推荐本专业诊断鉴定组换届时专家补充人选。
  (四)专业诊断组秘书的职责:
  1、根据鉴定委员会的年度计划,草拟本组工作日程安排,起草本组年度工作总结;
  2、收集、整理需提交诊断鉴定组讨论的疑难病例和对诊断、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案例的资料;
  3、负责记录、整理专业诊断鉴定组讨论的情况,起草诊断、鉴定意见书;
  4、负责本专业诊断鉴定组有关调查、会议、诊断、鉴定意见等方面材料的归档工作;
  5、承办诊断鉴定组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国家鉴定委员会原则上每二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推迟;每年召开一次常委会;各专业诊断鉴定组的活动频率由各组自行安排,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九条 申请国家鉴定委员会会诊的疑难病例,必须先由省级鉴定委员会填写申请会诊表格一式三份,同时提交该病例的病历摘要、临床检查、作业环境监测等方面的资料一式十份。
  国家鉴定委员会从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3至6个月作出答复。
  第十条 国家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省级鉴定委员会申请会诊的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应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查,并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报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对于可以受理的会诊申请,应立即批转有关专业诊断鉴定组办理;对于不能受理的会诊申请,应书面说明原因同原件一起退转原申请者;对于可以受理但资料不全的会诊申请,应立即通知申请者提交所缺资料,如不能提供可按不能受理的会诊申请处理。
  第十一条 专业诊断鉴定组应根据会诊病例的情况,可采取书面会诊或专家组会议会诊等方式,必要时还可以邀请提出会诊申请的省级鉴定委员会的有关专家介绍情况或临时邀请有关临床专家参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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