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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章程

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章程
 (1993年8月27日 卫生部)

  第一条 根据《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卫生部设立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鉴定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国家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全国职业病诊断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受理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鉴定委员会)不能确诊的疑难病例的诊断;
  (三)受理当事人对省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意见有异议而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并进行裁决;
  (四)承办卫生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 国家鉴定委员会下设职业中毒、尘肺病、物理因素损伤、尘肺病病理、放射病五个诊断鉴定组。如需另设其它专业鉴定组时,由鉴定委员会提出方案,报卫生部批准。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为国家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国家鉴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3-4名,分别由卫生部、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和挂靠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3人,由国家鉴定委员会副主任和各专业诊断鉴定组组长兼任。各专业诊断鉴定组设组长一人,由有威望的技术专家担任;设秘书一人,由挂靠单位的鉴定委员担任。由鉴定委员会正副主任、正副秘书长和专业诊断鉴定组组长组成常委会。
  第五条 国家鉴定委员会委员由卫生部聘任,每届任期五年。因公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任职的,由本人向鉴定委员会提出辞职申请,经鉴定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卫生部批准,同时收回聘书。
  第六条 专业诊断鉴定组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高级卫生技术职称和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或有丰富的职业病临床经验;
  (二)熟悉本专业职业病诊断标准和国家有关职业病的管理法规、规章;
  (三)年龄不超过70岁,健康状况良好,本人愿意,单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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