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门规章废止目录(含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1998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1998年4月13日)废止卫生部、轻工业部、商业部、农业部关于
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检查中应注意几个问题的通知
(1992年5月15日)
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之后,各有关方面对化妆品的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更加重视。针对目前的实际情况,经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现将对化妆品检查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前各地对化妆品进行产品质量和卫生监督检查应以查处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消费者安全和健康的假冒伪劣商品为重点。对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严厉打击。目前对于化妆品在小包装、说明书标注内容上存在的问题要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做好工作,严格要求,加强管理,平滑过渡,逐步改进。
二、对已经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在小包装和说明书的标注内容上不符合要求,但内在质量符合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化妆品,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允许企业的这类商品继续销售,但要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限期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