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消灭麻风病考核验收办法
(1993年8月30日 卫生部)
麻风防治工作的第一阶段目标是实现基本消灭麻风病。为保证实现基本消灭麻风病指标的质量,巩固和发展既有的防治成果,从而在我国最终消灭麻风病,我部曾以(88)卫地字第14号文下达了《
基本消灭麻风病考核验收办法(暂行)》。经过五年的试行,现予修订颁发。
一、基本消灭麻风病的指标
以县(市)为单位(分区的大、中城市,原则上亦可以“市为单位;所辖人口≤50万地、市,亦可以地、市为单位)达到:
1、患病率≤0.01‰〔人口在10万以下的县(市)允许有1名现症病人〕;
2、近5年平均年发病率≤0.5/10万。
二、申报条件
1、按《全国麻风防治管理条例》、《建立全国麻风疫情监测系统》等规定,日常麻风防治工作具有良好的基础;流行地区三级防治网络基本健全;按时完成疫情登记报告工作;近五年累计联合化疗覆盖率在90%以上。
2、患病率、发病率达标,经一年以上流行病学监测呈稳定或下降趋势者。
3、必须具备完整的流行病学防治资料。其中包括病人名册、病案记录、疫情登记报告表;历年的发病率、发现率、患病率;新发现病人畸残率、性别比、少年儿童病人比例、型比及家属发病人数;历年受治情况及联合化疗覆盖率、完成治疗率、监测率;历年病人变迁情况(如临愈、自愈、死亡、外迁、失访、迁入、复发及目前实有现症病人数)等,并绘制流行分布图,反映出当地防治麻风的全过程。
4、必须先完成自身考核,把自身考核作为又一次宣传、培训、报病的活动。核实确已达标后,再予申报。
三、考核办法
1、自身考核:以县(市)为单位的自身考核是考核的关键和基础,主要依靠本县(市)力量由卫生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高质量地完成下列工作:
(1)在普及群众麻风防治知识,提高专业人员及基层卫生人员麻风防治业务水平的基础上,组织报病活动及全面线索调查;
(2)现症病人复查;
(3)历年治愈者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