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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计划免疫冷链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计划免疫冷链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1992年7月1日 卫生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计划免疫是保护儿童健康,改善民族身体素质,提高人口期望寿命最为经济有效的措施,国家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并取得了重大成就冷链系统是维持、巩固和发展计划免疫工作的重要条件。为加强冷链系统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冷链系统,包括冷藏车、疫苗运输车、低温冷库、普通冷库、低温水箱(又称冰排速冻器)、普通冰箱、疫苗冷藏箱及冷藏包等疫苗冷藏贮存和冷藏运输的设备及其保障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冷链系统的管理。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冷链系统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冷链系统经费的筹集和使用计划的制定;
  (三)冷链系统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冷链设备分配、调整、更新和报废的审核;
  (五)冷链系统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
  第六条 各级卫生防疫部门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和根据上级冷链管理机构的工作安排,负责:
  (一)各项冷链设备的货源计划、组织和分发;
  (二)检查指导辖区内冷链设备的到货验收、安装、调试以及管理和使用;
  (三)掌握辖区内各种冷链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解决办法,以保证所有冷链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四)定期对辖区内冷链管理人员、维修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
  (五)制定常规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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