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西、贵州、福建四省、自治区,到1995年发病率控制在1/万以下,四川省力争控制在3.5/万以下,到1995年五省、自治区争取没有发病率超过100/万的县(市)和当地感染的恶性疟病例;各省、自治区再有总县(市)数5~10%的县(市)达到基本消灭疟疾标准。
湖北、江苏、安徽、河南四省,年发病率平均每年降低5~10%,各省再有总县(市)数10%以上的县(市)达到基本消灭疟疾标准;河南省巩固恶性疟防治成果,江苏、安徽两省争取实现基本消灭恶性疟。
浙江、江西、湖南三省,争取各县(市)年发病率稳定在1/万以下:江西、湖南两省再有总县(市)数30~50%的县(市)达到基本消灭疟疾标准;浙江省要争取实现全省基本消灭疟疾。山东省和上海市要在巩固基本消灭疟疾的基础上,向实现消灭疟疾的目标努力。
陕西、山西、河北、新疆、辽宁及其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有重点地实施疟疾监测,巩固已取得的防治成绩。
三、防治措施
(一)技术措施
继续执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防治原则,按照《疟疾防治技术方案》,在中华按蚊为媒介的地区,采取以消灭传染源和防蚊为主,结合减少村内外蚊虫孳生地的综合措施;在嗜人按蚊或微小按蚊为主要媒介的地区,采取以防制传播媒介和消灭传染源并重的综合措施;在大劣按蚊为主要媒介的地区、采取以防制传播媒介为主,结合传染源防治的综合措施;发病率在万分之一以下的地区,采取以疟疾监测为主的措施。
要严格执行《
传染病防治法》和《
疟疾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到及时发现病人,及时根治,按时上报,登记入册。疟区各级医疗单位都应把发热病人疟原虫镜检工作列为常规。
各地要结合爱国卫生运动和农村建设,改造环境,综合治理,减少蚊虫孳生地、改善住房卫生条件,改变露宿习惯,合理使用蚊帐,减少人蚊接触。
疟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有代表性的地区建立疟疾监测站,密切监视疟疾流行趋势。在疫情不稳定地区或疟区内的建设工地、经济开发区、边境地区以及其他流人口大量集聚地区,要切实执行《
流动人口疟疾管理暂行办法》,防止疟疾的输入和扩散,严防疟疾暴发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