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蚊香卫生监督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废止<蚊香卫生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0月12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2日)废止

蚊香卫生监督暂行规定
 (1986年12月3日 中央爱委会 卫生部)

  一、蚊香是“除四害、讲卫生”,防治蚊虫的一种卫生用品,为确保蚊香的卫生质量,防止蚊香内有害物质对人体的危害,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被选作蚊香原料的杀虫剂,增效剂、填充剂等,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低毒、低残留、生物降解快,体内无积蓄;
  2.无异味,对皮肤、粘膜无刺激,无过敏反应;
  3.无致癌、致畸、致突变;
  4.杀虫剂、增效剂及填充剂在热分解过程中不产生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
  三、除目前已允许使用的天然除虫菊、强力毕那命、K-4F粉、杀虫灵等的丙烯菊酯、甲醚菊酯、炔呋菊酯和三氯杀虫酯外,不得任意用其它杀虫剂作蚊香原料。
  用来喷洒杀虫的烟雾剂、喷洒剂、气雾剂内混用的农药或增效剂,不得任意混入蚊香内。对八氯二丙醚增效剂(S-421或S1 ),有专家认为点燃后可产生致癌物质,在该药没有证实对人体无害以前,不得使用。已含有此增效剂的蚊香,不得投放市场。
  四、选用新的杀虫剂、增效剂作蚊香原料时,必须经农药检定部门指定的单位作毒性、毒理试验,取得可靠的安全性数据,并经专家评定对人体无害后,方可选用。
  五、吸入人体内妨碍健康的有害物质的种类很多,但经实际调查可在蚊香内残留的有:DDT、666、砷化物、硫化物及苯并芘。这些物质在蚊香内的含量不得超过下列指标。
  1.DDT和666的总含量不得超过50mg/kg;
  2.砷化物的含量(以氧化砷计)不得超过5mg/kg;
  3.硫化物的含量(以SO2 计),待定;
  4.苯并芘的含量(点燃后),待定;
  六、蚊香对成蚊的药效,以蚊香点燃后的KT50值为标准。为评定蚊香药效,进行卫生监督,将蚊香划为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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