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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部属生物制品研究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权限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部属生物制品研究所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权限的通知
 (1987年5月29日)


  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职称改革文件精神,经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北京、上海、武汉、兰州、长春、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具有副研究员(医学科学研究)、副主任药(技)师、(副主任)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审定权。
  研究员、主任药(技)师和(主任)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由所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后,送交由部委托6家生研所共同组建的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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