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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直属生物制品研究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细则(试行)

  (三)评审基本程序:由专业技术人员个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所在科室推荐,并向评审组织提交反映本人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水平、成就的材料,由各级评审组织分别考核、评议、审定。
  (四)各级评审组织应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在评审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经评审组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确认其任职资格有效。

第五章 聘任

  第十三条 聘任的权限、程序及任期
  (一)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在评审组织认定的符合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由本所各级行政领导按照岗位设置需要进行聘任,并签定聘约,颁发聘书。
  (二)任期
  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期一般不超过5年。
  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继续聘任原职务;如高聘职务须按评审程序重新进行任职资格评议审定。
  第十四条 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所长或处室领导应与受聘人员签定聘约,聘约应规定双方权利、义务,任期和解聘、辞聘条件等。双方一经签约,都应忠实遵守。单方无故终止聘约,责任一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一)聘用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应对受聘人建立考核档案,对在任职期间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并记入考核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和续聘或解聘的依据。
  2.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到其它单位工作时,单位领导提供签署意见的考绩档案。
  3.受聘人员在任职期间,如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能履行职责,单位有权提前3个月通知受聘人员辞聘或解聘;如有违法行为或触犯刑律时,单位有权随时解聘。
  4.未经单位领导同意,受聘人员不得到其他单位受聘兼职。
  (二)受聘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受聘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
  2.受聘人员辞聘须提前三个月与单位领导协商。
  3.受聘人员要保守国家机密,一切技术资料不得占为己有。
  4.受聘人在聘用期间享受聘任职务的一切待遇。
  第十五条 未聘人员的安排
  实行聘任制后,未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流动,暂时不能流动的,区别情况,可内部调整、安排作临时性工作。
  第十六条 试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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