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直属生物制品研究所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细则(试行)
(1987年5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生物制品研究所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他们提高业务水平、学术水平和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推进科技进步,发展生物制品事业,为防病治病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国务院发布的《关于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和卫生部关于《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国家经委《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国科学院《
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上述条例的《实施意见》,结合生物制品研究所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生物制品专业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下同)是根据生物制品科研、生产、技术管理的工作性质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具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的工作岗位。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名称和档次
(一)科研专业技术职务名称、档次: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二)生产、技术管理职务名称、档次: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为反映行业特点,必要时可在职务名称前冠以“医学生物”名词)。
第四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应有的职业道德和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及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并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 任职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生物制品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热爱生物制品事业,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