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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直属生物制品研究所关于建立技师聘任制的实施细则(试行)

卫生部直属生物制品研究所
 关于建立技师聘任制的实施细则(试行)
 (1987年5月6日)

  第一条 为适应生物制品事业发展的需要,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素质,稳定技术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引导中青年工人立足本职,钻研技术,不断提高工人队伍的技术素质,遵照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技师是在生产、科研等岗位上的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是技术工人中的“能工巧匠”。根据实际需要,“技师”职务前面可冠以专业名称。
  第三条 技师工作职责
  工人技师应熟悉本工种的有关技术知识,熟练地掌握并指导本工种的各种技术作业,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与生产中的工艺难题,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
  应担任本工种技术工人操作技术的培训工作和传授技艺;
  有权对本工种如何提高工作质量、保证安全及建立操作技术规程提出建议。
  有权纠正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生产工艺规程和有损产品质量的操作。
  第四条 技师任职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令,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或受过相当的职业技术培训和自学成才,经考核合格。
  (3)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高级工“应知”的理论知识和“应会”的实际操作技能。
  (4)具有较高的技能和丰富的生产实践,在难度较大的生产工艺加工,复杂设备的调整维修,生产工艺技术难题的分析解决,事故隐患的防止和排除等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
  (5)具有传授技艺和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
  技师应从事同类工种10年以上。
  第五条 技师的考核、评审及聘任
  (1)在所长领导下成立有工会或职代会代表参加的“工人技术考核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
  (2)考核、评审组织,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大公无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守纪律。
  (3)考核内容应以本人在生产岗位上的实际工作能力及工作成绩为主,并应注重考核本人的职业道德和思想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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