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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部属医院试行承包责任制的意见(试行)

  1.国家补助医院的正常经费经核定由单位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2.医院经费(含医院安排的科研、教学经费)包干基数,原则上维持1987年核定的基数水平。
  3.医院的业务收入、业务支出(不含专款),按未调整收费标准计算,不低于1987年决算水平。
  4.医院的基本建设投资,5万元以上的设备购置和大修专款,视国家财力和修购项目另行核定,不列入包干基数。
  5.离退休人员经费,承包前已含包干经费内,由单位解决。承包后按当年净增人数,另核经费。
  6.挂靠单位的承包原则上应参加所在医院承包并享受医院职工待遇。挂靠单位所需经费另拨。
  7.医院包干后收支节余,除提留不低于40%用于事业发展基金外,其余部分用于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及院长基金。
  8.全年奖金税限额放宽到人均四个半月基本工资。职工个人月收入超过400元的,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调节税。
  三、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实行承包责任制,合同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卫生主管部门监督,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二)承包方必须按承包合同规定完成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等各项任务。
  (三)发包方有权按承包合同规定对承包方的工作内容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由于发包方或承包方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合同,影响承包合同完成时,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负责赔偿经济责任。
  (五)上级主管部门对承发包双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承包形式和承包期限
  承包形式: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院长进行承包(医院对各科室如何承包,由医院确定)。
  承包期限:一般为3年,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缩短或延长,也可与院长任期相一致。在承包期限内,承包院长换届时,新任院长仍执行原承包合同,必要时对承包内容进行修改。
  五、若干政策问题及奖罚规定
  (一)医院和各科室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奖金可发到四个半月基本工资,完不成任务的,按完成任务程度扣减。奖励要坚持多劳多得的原则,按完成任务数量、质量、服务态度等情况评定发奖,并拉开档次,不得平均分配。
  (二)医院必须坚持正确治疗原则,合理治疗、合理检查。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要酌情扣减奖励基金。
  (三)医院必须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和两个文明建设,除按(87)卫医字第9号文“关于改进卫生部在京直属医院文明医院奖励办法的通知”办理外,对确定文明医院和不合格医院,将分别采取提增或扣减一定比例的奖励基金总额,予以奖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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