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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部属医院试行承包责任制的意见(试行)

卫生部关于部属医院试行承包责任制的意见(试行)
 (1988年5月28日)


  根据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放宽政策,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改善知识分子待遇的有关指示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卫生工作改革、增强医疗卫生单位的活力,现对卫生部在京直属医院实行承包责任制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承包原则
  (一)医院实行承包责任制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参照两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合同形式确定国家、医院的责权利关系,使医院做到经费包干、自主管理的经营制度。
  (二)实行承包责任制必须兼顾国家、医院利益和调动医院的积极性,挖掘内部潜力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增收节支”的开展,逐步改善医务工作者的生活待遇。
  (三)实行承包责任制要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单位服务能力和医疗技术管理水平。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教学和科研质量。
  (四)医院须承担支援老、少、边,穷地区和农村医疗任务,无条件完成灾害事故等紧急医疗抢救任务。
  二、承包的内容和要求
  (一)医教研工作任务
  1.医疗部分:
  (1)门诊诊疗人次、入院人数、手术例数不低于1987年水平。
  (2)核定开放床位数。病床使用率:低限85%;最高限不超过95%,干部病床低限75%。
  (3)床位周转次数15-18;干部病床6次。
  (4)门、急诊人数与病床之比3:1。
  (5)诊断符合率(含门诊入院诊断与出院诊断符合率及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90%-95%。
  (6)无菌手术切口感染率:<1%。
  (7)法定传染病疫情漏报率:0%。
  (8)陪护率:<5%。
  (9)尸检率:>15%。
  (10)病历书写合格率:180分以上病历>90%,无150分以下的病历,参照1987年部在京直属医院文明医院检查“病历质量评审标准”。
  (11)群众评议文明服务情况,平均得分在85分以上。
  (12)全院各种仪器设备完好率>90%以上,合理使用化验、X光等辅助检查,提高阳性率,防止做不必要的检查,增加病人不合理的经济负担。
  (13)二级以上责任医疗事故发生率: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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