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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财务管理办法

  医院是向病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卫生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收费标准收取医疗服务费用,用以补偿医疗服务消耗。
  1.要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做到应收则收,应收不漏。
  2.医院要本着救死扶伤的精神,正确处理好治病和收费的关系。对危重病人在不影响抢救治疗的前提下,及时收取医疗费用。要及时结算住院病人的医疗费用。
  3.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检查、治疗的原则,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
  4.要充分挖掘和利用现有人力、设备和技术条件的潜力,扩大医疗服务项目,增加业务收入。
  5.医院新开展的各项检查、治疗服务项目,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实行按成本(不含工资)收费。
  第二十六条 为了切实加强门诊、住院的收费管理工作,医院要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
  第二十七条 要切实加强涉外医疗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收入凭证的管理制度。医院要加强对收入凭证的管理,特别要加强定额、有价凭证的管理工作。严格凭证的印刷、保管、编号、领发、登记、销号等制度。防止错收错发,以堵塞漏洞,提高收费工作的质量。
  第二十九条 医院为保障资金周转的需要,应建立住院病人预交金制度。收取预交金时,应根据病人病情和治疗的需要确定收取额度。
  第三十条 医院对门诊、住院病人发生的医药费,原则上应当日发生当日入帐,并定期结算。
  第三十一条 凡医院从医药部门购入的药品,其零售价格应按国家规定的加成率计算。
  医院自制药品,凡规格、含量与医药部门销售药品相同的,应按上述零售价格计算;凡医药部门无售价的自制药品,由各地制订计价办法。
  第三十二条 医院开展的家庭病床、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业余医疗服务、横向医疗联合、咨询服务等所得收入,均纳入预算内管理,由医院统一核算,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订。
  第三十三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医院附设的其他服务和生产单位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十四条 要加强病人医疗欠费管理和催收工作,经核实确实无法收回的自费病人医疗欠费,在核定的医疗欠费基金中核销。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五条 医院的支出,是医疗业务活动正常开展所必需的物质保证。支出的管理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规章制度,按照主管部门核定的预算,本着少花钱、多办事、把事办好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
  第三十六条 医院支出的管理原则
  1.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所规定的用途,建立健全必要的支出管理制度和手续,讲求资金使用效果。
  2.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制度和开支标准及开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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