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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医院的财会人员编制,参照下列原则配备:
  财务科(处、室)人员配备:100张病床(不含一百床)的医院设4至5人;100至199张病床设6至7人;200至299张病床设8至9人;300至399张病床设10至11人;400至499张病床设12至13人;500张病床以上,每增加100张病床,增加1人。
  门诊收费处人员配备:日门诊量500人次以下设4至5人,每增加150人次增加1人。
  住院结算人员配备:100张病床设4人,每增加50张病床增加1人。
  医院其他部门的财会人员(药品会计、财产会计、基建会计、伙食会计等),纳入相应科室的人员编制,行政上归各部门领导,业务上受财会部门的指导。
  医院工作量超出规定定额时,应相应增加财会人员。
  第十二条 财会岗位应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和责任轻重合理配备高、中、初级财会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财会人员的任免应按《会计法》规定办理。财会部门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会计主管的任免应经过上级财会主管部门同意。上级财会主管部门有权责成医院对受到错误处理的财会人员予以纠正,对不宜担任财会工作的人员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财会人员在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一般财会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应由财会负责人、财会主管人员监交;财会负责人、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院长监交,必要时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监交。
  第十五条 财会机构的任务
  1.负责医院财务预、决算编制和执行工作。
  2.负责医院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认真贯彻增收节支、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
  3.做好会计核算工作,为经济管理和经济决策提供准确的会计资料和经济信息。
  4.进行财务分析,对经济前景和经济活动进行科学预测,并参与经济决策。
  5.医院报送各类会计报表、签订承包合同和经济合同,要由财会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由院长、总会计师审批和签字。
  6.负责对医院有关部门财会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7.负责对财会人员的培训和业务考核,并协同有关部门组织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医院是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国家对医院实行“全额管理,差额(定额、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医院的各项收支均纳入预算内管理。
  第十七条 医院预算编制的原则
  1.医院预算是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医院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按照主管部门下达的事业计划指标、任务,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医院预算。
  2.医院在编制预算时,收入预算要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对预算年度的预测编制。支出预算要量入为出,要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分别轻重缓急,把有限的资金安排到最需要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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