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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事业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失效]

六、调剂报废

  第三十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降级使用:
  1.仪器设备尚能使用,但性能变差,或因缺零配件不能正常运转。
  2.仪器设备超过使用寿命周期,经常出现故障,但未达到报废条件,或修理费用一次超过其修复后价值的60%者。
  第三十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报废品:
  1.仪器设备未达到国家计量标准;严重影响使用安全;造成严重公害又不能维修改造者。
  2.超过使用年限,结构陈旧,性能明显落后,严重丧失精度,主要部件损坏,无法修复者。
  3.原产品粗制滥造,质量低劣,不能正常运转,又无法改装利用者。
  第三十七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调剂品:
  1.购买超过需求,且半年以上库存未用。
  2.由于工作变更而不再使用者。
  3.降级使用的仪器设备。
  第三十八条 调剂、报废、积压仪器设备的处理,参照(87)卫计字第14号《卫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部直属单位要将单价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每年汇总报部。
  第三十九条 调剂、报废或积压的仪器设备,单价万元以上者应填写统一鉴定表,经仪器设备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鉴定后,报主管领导批准。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凡用中央外汇进口的积压仪器设备须报部批准后方可处理,其中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还须经海关批准。对可家用仪器设备的处理,应严格控制。
  第四十条 仪器设备处理后的收入,只能用于维修、更新仪器设备。

第五章 统计报表

  第四十一条 仪器设备统计报表工作是为各级领导机关了解情况,决定政策,指导管理工作,制定和检查仪器设备装备计划的依据,各级使用和管理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务求清晰、及时、准确无误。
  第四十二条 部直属单位须报部的报表有:
  1.每年新增单价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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