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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事业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失效]

  1.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2.制定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有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与有关部门一起拟定仪器设备的装备规划和年度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4.负责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保管、维修、调拨、报废、统计报表和事故审查等工作,组织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协作共用,以及考核、检查、评比、奖惩等项工作,并适时组织经验交流活动。
  5.收集、提供、反馈有关仪器设备的信息,为使用部门和有关领导做好咨询服务。
  6.配合人事部门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和维修人员的培训、调配、考核、定职、晋升和聘任工作。
  7.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开展计量工作。
  第八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的宏观管理,各单位应成立由领导、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的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小组,对本单位有关仪器设备的问题进行决策和协调。

第三章 人员配备

  第九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热爱本职工作,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勤俭节约,任劳任怨,要刻苦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由管理、卫生、经济和工程等技术人员组成,合理配置并保持其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除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外,业务科室也应设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人选由业务科室推荐,管理部门同意。其管理工作应计入本人工作量。
  第十二条 对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逐步实行定期考核。凡通过等级考试或考核的人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情况,并应与其他科室相应的技术人员同等待遇,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对工作有突出贡献者,可破格晋升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制定仪器设备管理和维修人员的培训计划。有条件的医学院校在开办医学管理专业时,要设置仪器设备管理的课程。

第四章 仪器设备管理

一、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制定仪器设备的装备计划是管理的首要工作,应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使用人员的技术水平,安装能力和条件及资金等情况,在做好充分预测的前提下,订出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制定出有关配套设施的计划。在情况变化时,计划允许做适当的调整,但要坚决克服盲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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