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在卫生改革中要保护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通知
(1988年9月29日)
今年以来,各地进一步放宽政策,搞活医疗卫生机构,对扩大服务,提高医疗质量,方便群众就医,改善医务人员待遇起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缺乏经验,改革措施还不完善,不配套,以及一些有关政策没有很好地落实,致使一些地方和单位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受到一定的冲击和影响。为改变这一状况,促进医疗、教学、科研工作同步改革,协调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目前各地都在积极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由于医疗卫生工作技术性较强,关系到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危,因此,医疗卫生单位不能简单照搬企业承包的办法。要根据各自业务的特点,制定承包方案和措施,不能把承包片面理解为只是经济指标方面的单项承包,而应包括技术任务、经济指标、医疗质量、服务态度、医德医风等方面的综合承包。承包任务如分解到基层科室,也要分门别类,综合考虑区别对待。
二、凡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医疗卫生单位,要把科研、教学任务完成情况的好坏作为承包合同的一项硬指标,在兑现承包合同时作为奖罚的重要依据。未完成规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的要进行相应的经济制约。
三、有院、校长基金的医疗卫生单位,建议拿出一定比例用于支持教学和科研工作。对积极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但获得奖金较少的人员,要酌情给予适当补贴,使他们的经济待遇不致因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而低于临床科室人员。对于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务人员要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四、医疗卫生单位在完成本单位任务的前提下,可积极组织搞科技开发,创收部分,除提留一定发展基金外,可用于奖励科研人员。对搞基础理论的研究人员,由于专业特点限制,创收途径少的,则应由单位统筹考虑,采取适当优惠措施予以逐步调整,但不能搞平均主义。
五、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重视教学、科研工作,要加强对卫生改革的领导、管理、监督和引导,注意摆正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要教育广大医务人员正确处理创收活动和本职工作的关系,要继续鼓励和发扬医务人员的事业心、社会责任感和为事业献身精神,为促进医学教育和科研事业的发展,向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医疗卫生服务和优秀医技人才,作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