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申请书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科研主管部门及局直属单位审核、盖章(一式四份),并统一录入计算机软盘(一份),上报国家中医管理局。
第三章 评审
第九条 青年中医科学研究基金课题的评审工作由国家中医管理局组织进行。评审采取书面送审及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国家中医管理局根据申请课题的具体情况聘请同行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应具有相当于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思想觉悟,认真、科学、公正。
第十一条 参加评审人员对申请书的内容、评审情况及专家评审意见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国家中医管理局对申请课题进行复核,并将评审结果通知申请者个人及单位。申请者个人及单位在接到批准资助的通知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在1个月内向国家中医管理局提出,逾期则按评审专家意见执行。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条 青年中医科学研究基金的管理机构设在国家中医管理局科学技术司。
第十四条 青年中医科学研究基金每项课题的资助强度平均为2万元。资助经费不包括外汇,核定后1次拨给,要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青年中医科学研究基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1.小型仪器设备及零配件购置;
2.消耗性实验材料(包括试剂、实验动物、药品、标准件等);
3.加工、测试、计算、临床观察;
4.情报资料及参加国内学术交流。
受资助者可在经费开支范围内支配使用资助经费,但不得用于支付人员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基建及课题需要以外的其他开支。课题完成后的节余经费,可由受资助者提出使用计划,转入新的研究工作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受资助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科研主管部门及局直属单位负责对受资助者的研究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并在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上给予支持和保证。
第十七条 受资助者每年年终须填写《国家中医管理局科研课题执行情况报告表》,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科研主管部门或局直属单位报告研究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科研主管部门或局直属单位将报告材料汇总,统一录入计算机软盘,报国家中医管理局科学技术司。课题研究取得重要突破及研究方案的重大更改应随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