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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中医科学研究基金暂行条例

青年中医科学研究基金暂行条例
 (1988年5月10日 国家中医管理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优秀青年中医科技工作者,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防病治病能力,造就更多更好的中医科学技术人才,促进中医学术发展,特设立国家中医管理局青年中医科学研究基金。
  第二条 青年中医科学研究基金资助对象为全国医药卫生系统有创造精神和开拓能力的优秀青年中医科技工作者。资助内容主要是中医药应用研究和适当的基础研究、开发研究及少量软科学研究课题。
  第三条 青年中医科学研究基金资助的课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选题应围绕解决中医防病治病和提高人口健康素质及对中医学术发展有较大意义的科学技术问题;
  2.立题根据充分,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具有新的学术思想;
  3.有先进、科学、可行的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4.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基础,具有深入开展科学研究的基本条件;
  5.研究内容有一定的深度及预实验基础,目标明确,可望在2~3年内取得预期的结果;
  6.经费预算适当。
  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支持边远地区的青年中医科技工作者。
  第四条 青年中医科学研究基金资助的方法、步骤为:公开招标、志愿申请、专家推荐、单位审核、同行评审、择优资助、签订合同、专款专用。
  第五条 青年中医科研基金来源于中医事业费、科技三项补助费及社会捐赠等。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凡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有独立研究能力的青年中医科技工作者(不包括在读研究生),均可提出申请。申请课题只限1个。
  第七条 申请人须根据本条例的要求,认真填写《国家中医管理局青年中医科学研究基金申请书(合同书)》,经所在单位两位具有相当于副研究员以上职称的专家推荐,所在单位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的合理性及单位可以提供的基本保证等方面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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