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业务工作
第八条 科技情报所(室)必须参加本院(所)或院校的课题设计、开题报告、评估、论证、成果鉴定、战略研究等活动,为这些方面提供优质情报咨询,并成为中医管理、科研、医疗、教学事业决策的必不可少的参谋。
第九条 科技情报所(室)应根据需要和可能广辟情报源,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地通过多种途径搜集国内外有关情报资料,及时整理加工,建成具有适时性、连续性、完整性的情报资料库,提供使用。
科技情报所(室)有权参加本院(所)或院校内的一切学术会议;各中医机构或学术团体举办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或交流活动时,均应规定中医科技情报机构的代表名额。
第十条 科技情报所(室)应做好2次文献(如编印情报资料题录、索引、文摘)和3次文献(如:进展、综述等)的报道,及时递送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科技情报所(室)应逐步开展情报调查、分析及未来预测等高层次情报研究。同时开展对本门学科的理论研究,逐步形成中医科技情报学理论体系。
第十二条 科技情报所(室)应向中医管理、科研、医疗、教学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提供具有科学性、准确性、预见性的情报咨询。服务手段和形式应多样化(包括文字、图片、实物、声象、计算机软件等)。
第十三条 应采取多种途径切实做好中医科技情报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如在职人员短期培训、中医学院开设中医科技情报学讲座、招收中医科技情报专业研究生及进修生等)。
第十四条 中医科技情报工作要尽快采取新技术。在有条件的单位研究开发电子计算机在情报管理检索系统的应用;开展声象情报研究,充分利用有利于中医科技情报工作发展的现代手段和仪器设备。
第十五条 科技情报要有广阔的覆盖面,应尽快建立和加强中医科技情报协作网,协作网可有几种层次,使中医各层机构均能罗织在内。可利用科技情报协作网或其它方式有效地进行情报信息交流。
第五章 科技情报人员
第十六条 中医科技情报人员主要由中医及有关情报专业人员担任,必须热爱中医事业和科技情报工作,具备中医科技情报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及业务技能,有较好的中国或外国语言文字能力,身体健康,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