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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人员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令第78号--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等48件部门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8日)宣布废止和失效

妇幼保健人员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实施细则
 (1988年10月12日 卫生部)


  妇幼保健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遵守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勤于钻研妇幼保健学术理论,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一、主任医师
  1.通晓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或儿童保健理论,掌握与本科有关的妇产科或儿科理论知识和防治技术,掌握本科的国内外学术动态,并能在实践中有所发展。
  2.有丰富的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或儿童保健工作经验,能解决本科疑难复杂问题,在实践中有显著成绩,并有较高水平的论文和论著(述),能熟练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3.能负责组织、指导本科全面业务工作。具有指导、组织本科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指导和培养下级医务人员。
  4.从事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或儿童保健副主任医师工作5年以上。
  二、副主任医师
  1.掌握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或儿童保健理论,熟悉与本科有关的妇产科或儿科理论防治技术,掌握本科的国内外学术动态,并能在实践中有所运用。
  2.有较丰富的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或儿童保健工作经验,能解决本科疑难复杂问题,在实践中有较显著成绩,并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能顺利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3.能负责组织和指导本科业务工作,具有指导、组织本科科研能力,能指导和培养本科的业务人员。
  4.本科或大专毕业从事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或儿童保健主治(管)医师工作5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并任主治(管)医师5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从事主治(管)医师工作2年以上;从事本专业30年以上,并任职主治(管)医师5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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