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

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
 (1986年7月21日 卫生部)

  一、不许结婚者:
  1.直系血亲或3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
  2.婚配双方均患有重症智力低下者。
  二、暂缓结婚者:
  1.性病、麻风病未治愈者。
  2.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
  3.各种法定报告传染病规定的隔离期。
  三、可以结婚,但不许生育者:
  1.男女任何一方患有严重的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包括:强直性肌营养不良、软骨发育不全、成骨发育不全、遗传性致盲眼病(双侧性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无虹膜、显性遗传的视网膜色素变性,显性遗传的双侧性先天性小眼球)。
  2.婚配双方均患有相同的严重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如:先天性聋哑。
  3.婚配的任何一方患有下列多基因病的高发家系患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病情稳定者,先天性心脏病。
  (注:高发家系指除患者本人外,其父母或兄弟姐妹中有1人或更多人患同样遗传疾病者)。
  4.不属上述范围的罕见严重遗传病,凡能致死或造成生活不能自理,且子女能直接发病,又不能治疗者,可提供专家组会诊决定(如:结节性硬化、遗传性共济失调、马凡氏综合症等)。
  四、可以结婚,但需限制生育者:
  严重的性链锁隐性遗传病(指血友病、进行性肌营养不良),女性携带者与正常男性婚配,应做产前诊断,判定胎儿性别,女胎保留,男胎终止妊娠。不具备判定胎儿性别条件的地区,不许生育。
  (注:性链锁隐性遗传病的携带者:指男患者的女儿,或生育过男性患儿的再婚妇女)。
  附注:凡属下列疾病,婚姻保健工作者应对之进行劝导宣教,使之充分理解婚育后果,并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
  1.危害生命的脏器严重代偿功能不全。
  2.可矫治的影响性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
  3.足以直接影响子女健康的一些遗传病(婚配双方之一患有原发性癫痫、成年多囊肾、男女双方均为白化病、β-地中海贫血携带者(华南地区),以及高原地区的动脉导官未闭等)。
  4.婚姻生育足以使婚配双方已患病症加重恶化者。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