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药品监督员工作条例

药品监督员工作条例
 (1987年3月24日 卫生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药品监督员是卫生行政部门对药品进行监督、检查、抽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药品监督员队伍是国家药品监督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各级药品监督员在同级药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章 药品监督员的设置与聘任

  第四条 县(含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专职药品监督员,也可以设兼职药品监督员。
  第五条 药品监督员分为国家药品监督员、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员、地(市、州、盟)药品监督员、县(市、旗)药品监督员。
  国家药品监督员由卫生部提名,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卫生部审核发给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发给证书,并报卫生部备案。
  地(市、州、盟)药品监督员由地(市、州、盟)卫生局提名,报地(市、州、盟)行政公署或人民政府审核发给证书,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备案。
  县(市、旗)药品监督员由县(市、旗)卫生局提名,报县(市、旗)人民政府审核发给证书,并报地(市、州、盟)卫生局备案。
  第六条 药品监督员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
  专职药品监督员按药学技术职称系列晋升,考核应以他们的监督工作成绩为主。
  第七条 药品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佩带药品监督员标志和证件。

第三章 药品监督员的职权

  第八条 各级药品监督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药政法规,在本辖区内履行职权。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