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
(1987年3月25日)
近年来,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各种商业性广告宣传得到了蓬勃发展,在促进生产,扩大流通,指导消费方便人民生活以及发展国际经济贸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广告宣传上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有的广告,违背科学、弄虚作假,恣意夸张,坑害消费者,尤其是某些药品、类药品的广告存在的问题更为严重。有的药品生产单位和广告经营单位不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药品和尚在试验阶段的药品,或不宜作广告宣传的药品,也进行了宣传,致使国内外纷纷来信来人求购,给药品研制单位和有关部门带来许多困难,给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心理带来不良影响,有损于我国广告事业的信誉。对此必须认真加以整顿,绝不允许广告宣传中的这些不良现象继续存在。
为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广告宣传的管理,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
广告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以及国家工商局、卫生部《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视厅(局)、出版局(总社)要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加强对药品广告宣传工作的管理和领导,要求所属单位严格遵守《
广告管理暂行条例》、《
关于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和《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增强法制观念。要使药品广告宣传,做到真实、科学、准确,真正体现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
二、加强对药品和含有药物并明确注明对某种疾病有防治用途的食品、化妆品(以下简称类药品)广告宣传的管理。今后,凡刊播药品广告和类药品广告,一律按照《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都必须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的药政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药品宣传批准文号后,方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广告宣传。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广告宣传时,必须到当地卫生厅(局)的药政部门注册并经批准。药品宣传批准文号的有效期限为2年。期满后仍需作广告宣传的,须重新申请换发宣传批准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