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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审批办法》中有关中药问题的补充规定和说明[失效]

  (4)Ⅱ期临床试验必须在指定的具备科研条件的医院或相关专业的临床科研基地进行,参加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能力,或经过技术培训,或经过考核符合条件者。
  (5)Ⅱ期临床试验的用量可根据I期试验结果或临床实际情况,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适当加以调整。
  (6)观察的疗程应根据病、证的具体情况而定,凡有全国性统一标准者,均按其规定执行。若无统一规定,应以能够判定其确切疗效的最低时限为起点。
  (7)应根据病、证的诊断标准,用中医、西医的医学术语详细记录,以保证病历资料的完整性与可靠性,不能任意涂改。
  (8)对于慢性病的治疗用药或补益类新药,应当积累一定数量的服药半年至一年的受试病例,以观察长期疗效或慢性毒、副反应。
  3.Ⅲ期临床试验
  主要是针对第一、二类新药(中药)长期疗效或毒、副反应的社会性考察与评价。即在新药获准试产后,有计划地在某地区或多个医院,对该药进行安全性考察,肯定其优缺点。观察的项目同Ⅱ期临床试验。
  (五)临床验证的目的和要求
  临床验证主要是针对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不包括注射剂)、增加适应症的中成药的疗效和毒、副反应的观察,应设立对照组,对照药物可采用原剂型药物。所需例数不少于100例。
  (六)临床试验的总结
  临床试验的总结包括临床试验资料的整理与统计分析。
  1.资料的系统化:对每个病例的原始资料进行整理,按设计要求对每个证候、每项观察指标、分组情况认真进行核对,避免错漏,并进行统计分析。
  2.资料的取舍:对于符合试验设计与试验条件的资料,不允许任意舍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记录明显错误的资料予以舍弃。
  3.资料的判断:应当实事求是,根据试验结果引出结论,全部试验数据均应做统计学处理。
  4.资料的总结:各期的临床试验总结必须客观、全面、准确地反映全部试验过程。论据要充分,论证要求系统性和逻辑性,要突出中医药特色,文字要简炼,结论应当明确。

附:         中药制剂标准编写通则

  一、名称:
  1.中文名:
  (1)中成药名称应明确、科学、简短,不得用代号及容易混同或夸大疗效的名称。
  (2)中成药名称应与该药剂型相符。
  2.汉语拼音:
  (1)药名的拼音应与剂型拼音分隔书写。如脏连丸为Zang-lian Wan。
  (2)药名较长的可按适当的音节分隔拼音。如通宣理肺丸为Tong Xuan Lifei 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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