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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审批办法》中有关中药问题的补充规定和说明[失效]

  (三)有效成分或有效部分及与质量有关的研究资料或文献资料。
  (四)与国外原产地药材、引种栽培药材、国产类同品种药材的植物形态、药材性状、组织特征、理化性质(定性、定量、分析)对比实验研究资料(方法、数据、附图及结论)。
  (五)根据传统中医药学理论和经验提供有关依据。
  (六)与治疗有关的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七)一般药理研究的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八)动物急性及亚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九)原植物及引种栽培品标本各2份(带花、果等鉴定特征),药材样品各1公斤(贵重及质轻药材根据情况而定)。
  (十)产品质量标准草案(包括农药残留量的测定)及起草说明。
  (十一)按质量标准检验有代表性样品(三批)检验报告书。
  (十二)有关临床试验要求,根据具体品种实际情况而定。
  (十三)对国内引种栽培品或培养品,如与原植(动)物品种鉴定相同,药材性状及化学成分相同,除免做毒性及药理实验外。
  注:产品经审批后,在生产的同时,继续进行三代引种监测(按4项要求),以了解种子是否有变异退化现象,便于及时采取措施,保证产品质量。
  三、新药(中药)药理、毒理研究的技术要求补充说明
  新药(中药)的药理、毒理研究是保证新药安全有效的重要手段,对于指导临床用药,预测疗效和安全是必不可少的一环。也是审批新药进行临床研究的科学依据。鉴于中药的特点,实验时常遇到一些实际问题,又考虑到中药有长期临床实践的基础,现就中药药理、毒理研究的技术要求作如下补充:
  (一)急性毒性试验
  中药制剂如因药物浓度或给药体积过大,无法测出LD50时,可给予动物能够接受的最大浓度下的最大体积进行急性毒性测定,并可在24小时内口服多次(2-4次),以观察短期内(7日内)所产生的不良反应。
  有的制剂无法通过注射途径(皮下、腹腔或静脉注射)给药时,可考虑只用胃肠道给药。
  (二)长期毒性试验
  1.新药(中药)如因体积过大难以选出中毒反应或死亡的高剂量,其剂量选择可参照急性毒性试验,选动物能够承受的最大剂量和数倍最大有效剂量(并注明为预测上临床的有效剂量的倍数)几个组别进行。给药方式应与临床一致。
  2.三类新药(中药)如文献记载无毒,无18反、19畏配伍禁忌,又未经化学处理(水、乙醇粗提除外)的制剂,并有一定的临床资料可借鉴,长期毒性试验可先用大鼠,给药时间为60-90天,如试验结果无明显毒性,可免做狗的长期毒性试验。否则应按《新药审批办法》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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