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工作管理的通知
(1988年10月28日)
为了贯彻落实十三届三中全会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当前急需加强对医疗工作的管理,认真整顿医疗工作秩序,坚决纠正某些混乱现象,以利于深化卫生改革和维护群众利益。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坚持抓好医疗单位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端正医德医风。要改进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广大职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救死扶伤,质量第一”的观念和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的观念,不断改善服务态度。要采取多种措施坚决纠正医疗服务工作中的不正之风。要制定和严格执行医德规范,开展医德医风评价工作,坚持奖优罚劣,发扬正气,压制歪风。要完善和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建立医疗工作秩序。
二、认真清理整顿医疗机构和个体开业医疗队伍,坚决取缔无照行医,医疗机构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归口实行行业管理、凡属医院、诊所、疗养院(所)、门诊部、卫生所(室)以及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未办登记审批手续者,应即向当地县(区)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申请登记,过去已经登记注册者,也要重新办理登记审批手续。不具备医院、诊所条件的要坚决停办。未经卫生主管部门核准的医疗机构和个体开业人员,一律不准开业。对于各种形式的医疗协作联合体也要进行整顿,重新进行登记、审查、发证。不论何种形式的医疗机构,都不得聘用非专业人员从事医疗技术工作。违者,除责令辞退外,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三、对医务人员的业余服务和兼职情况应进行一次检查整顿。业余服务必须在保质保量地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以由单位统一组织,在单位内安排进行为好。以利于控制业余服务的时间和次数。医务人员在外兼职,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或者不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工作任务者,不准到外单位业余兼职。
四、加强财务监督,坚决制止乱收费的现象。
(一)各级医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不得向病人、家属或对方医疗单位索取“介绍费”、“转诊费”、“回扣费”等。对于不合理收费项目的调整,须经有关领导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收费要使用统一的门诊、住院收据凭证,由专职收费人员按标准收取,非收费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向患者或家属收取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