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1988年3月30日 卫生部)
按照《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
六条规定,必须以直接造成病人损害的程度为依据认定医疗事故的级别。
为便于对医疗事故作出实事求是的处理,现将医疗事故的级别划分如下:
一、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
注: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而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二、二级医疗事故
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1.植物人
2.昏迷,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3.痴呆
4.严重智力障碍
5.双目失明
6.双目视力小于1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7.缺失1侧眼球
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
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或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10.双手截肢
11.双上肢功能全废
12.1足1手截肢或功能全废
1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功能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双膝关节强直)
14.双足截肢
1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1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三级者
1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
1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2.两耳全聋
3.误摘1侧肾脏
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
5.偏瘫,肌力三、四级者
6.脊柱侧弯30度以上
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
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
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
10.1肢截肢或功能全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