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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下发《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鉴定委员会有权要求医疗单位和当事医务人员、病人及其家属提供有关资料和作当面陈述,也有权直接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资料不完整、不真实,有权拒绝鉴定。在遇到定性和等级判定意见难以一致时,可以暂时不作结论,待进一步调查、观察或核实后再作鉴定结论。
  3.鉴定费和鉴定书
  鉴定费由败诉方负责支付。申请上一级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应另行支付鉴定费,原来支付的鉴定费,无论重新鉴定结论如何,均不退还。
  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要以书面形式发出,内容包括:
  (1)委托鉴定书:单位名称、负责人或个人姓名,与本案病员的关系。
  (2)申请鉴定者:单位负责人或个人姓名、详细住址,与本案病员的关系。
  (3)病员一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住院号、门诊号等。
  (4)病历摘要及申请鉴定理由。
  (5)鉴定委员会分析意见。
  (6)鉴定结论(含事件性质和等级)。
  (7)鉴定委员会盖章及签发年、月、日。
  鉴定报告书字迹要清晰,结论严谨,由鉴定委员会负责人签发,分送申请(委托)鉴定单位、个人和医疗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院、医学院校教学医院及卫生部直属医院也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参与所在地区的鉴定。
  4.《办法》十五条规定,鉴定委员会成员中,与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利害关系者,应当回避。系指与病人及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有亲属关系,或是直接责任者所在科室的负责人及专业组负责人。
  五、医疗事故的处理
  1.关于医疗事故责任人的确认问题
  (1)直接责任人员:指责任人的行为与病员的不良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对不良后果起决定作用的人员。
  (2)间接责任人员:指责任人的行为与病员的不良结果之间有着间接的联系,是造成不良结果的条件,不是起决定作用的人员。
  (3)在复合原因造成的结果中,要分清主要责任人员和次要责任人员,分别根据他们在造成不良结果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确定其所负责任的大小。
  (4)要区分具体实施人员的直接责任与指导人员的直接责任。如果是具体实施人员受命于指导人员实施的行为,或在实施中实施人员提出过纠正意见,未被指导人员采纳而造成不良结果的,由指导人员负直接责任。如果实施人员没有向指导人员如实反映病人情况或拒绝执行指导人员的正确意见造成不良后果,实施人员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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