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推广使用
一次性塑料注射器、输液、输血管、针的通知
(1987年2月23日)
为了进一步搞好医疗卫生单位的消毒隔离工作,更有效地防止交叉感染,杜绝肝炎等疾病的医源性传播,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必须对各种医疗器械实行严格的消毒。现行的玻璃注射器等医疗器具采用传统的重复使用方法,虽然能够达到消毒目的,但由于清洗、消毒的环节较多,存在因条件所限或工作人员操作不严格而可能造成消毒不彻底等缺陷。注射用具消毒方法的改进,是预防经血传播疾病的重要措施之一。一次性使用的塑料注射器具,是国外六十年代开发的产品,经发达国家广泛采用后,收效明显。我国近年来随着开放政策的实施,有关部门和厂家对引进一次性注射器具生产线日趋重视。目前已有邢台塑料器械厂、上海医用诊察仪器厂和珠海幸福注射器厂正式形成生产能力;已立项待签约和正在谈判准备引进的还有10个厂家,预计全部投产后产量可以满足国内需要。一些医疗单位部分采用进口或国内产品后,深受医务人员和病员欢迎,普遍认为使用一次性注射器具,有利于防止交叉感染、节省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和保护人民健康。为此,从当前的实际情况和可能条件出发,决定在传染病院等急需加强消毒隔离工作的单位,首先推广使用。现通知如下:
一、推广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传染病院(含结核病院、麻风病院等),综合医院的传染病科、结核科、检验科,外宾医疗和海、陆、空港国境卫生检疫所,各级血站、防疫站的检验科。
二、推广使用的品种。根据国内目前生产条件,现有以下品种、规格:
1.一次性塑料注射器、针,规格有2ML、5ML、10ML。
2.一次性塑料静脉输液、输血管、针。
三、本通知下达后,凡属上述规定推广使用的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认真做好准备,争取在1988年以前将现行多次使用的2ML、5ML、10ML玻璃注射器、针和静脉输液、输血胶管、针,都能改换用上述一次性塑料注射器、针和静脉输液、输血管、针。对港口、国境检疫站(所)和外宾医疗单位应尽早全部更换为一次性注射器具。
四、收费标准。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62号文件批转我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中“对于一些应用新仪器新设备和新开展的医疗诊治服务项目,可按成本制订收费标准”的规定,使用一次性塑料注射器具实行按成本收费。生产部门要力求降低成本,以减轻群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