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加强护理工作领导理顺管理体制的意见
(1986年8月27日)
切实加强护理工作的领导,理顺管理体制,是加强护理队伍建设、提高护理质量和发展护理学科的需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卫生部在总结建国后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从当前实际情况出发,于1979年先后发布《
关于加强护理工作的意见》、《
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对护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通过各级卫生部门和医院的贯彻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均有1名厅(局)长分管医疗和护理工作。除个别省、自治区外,普遍在医政处有专人负责护理管理。有的地(市)卫生局和县卫生局也配备了专职人员。绝大多数县和县以上医院指定了分管护理工作的副院长,少数医院还配备了专职的护理副院长。300张床以上的医院普遍建立了护理部;300张床以下的医院配备了总护士长。一个由护理部主任、科护士长、护士长三级负责,或总护士长、护士长两级负责的护理指挥系统已初步形成,为进一步加强护理工作领导,理顺管理体制奠定了基础。
由于长期以来实行科主任负责制,把护理工作置于从属的地位,对护理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必须保证其独立的管理体制这一点,还没有普遍被接受,护理部有职无权的情况还较为普遍。许多医院至今仍强调护士长由科主任领导和管理。有的医院甚至取消护理部,削弱对护理工作的领导。为了进一步加强护理工作领导,理顺管理体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护理工作的领导,关心、重视护理工作的发展和规划,定期听取护理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地(市)以上卫生厅、局医政处、科,都要配备1名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临床护理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主管护师(或主管护师以上技术职务),全面负责本地区的护理管理。建议按处、科级干部待遇。
二、为研究、制定护理专业的政策、法规、质量标准,加强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重视和加强各级护理学会的工作,支持他们积极开展学术活动。还可在卫生厅(局)领导下,组织有关专家成立“护理专业技术管理委员会”,人员可兼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搞好护理管理。
三、县和县以上医院都要设护理部,实行院长领导下的护理部主任负责制。300张床以上的医院要逐步创造条件设专职的护理副院长,并兼任护理部主任,另设护理部副主任2至3名;病床不足300张,但医、教、研任务繁重的专科医院,设护理部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其他300张床以下的县和县以上医院,设总护士长1名。护理部主任或总护士长由院长聘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院长聘任。护理部正、副主任应选拔精通护理专业技术、管理经验丰富、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科护士长或护士长担任。护理部的职权范围是,负责全院护理人员的培训、院内调配、考核、奖惩等。护士的调出、调入、晋升、提级、任免及护校毕业生的院内分配,均由护理部提出意见,会同人事部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