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布鲁氏菌病诊断方法、疫区判定和控制区考核标准

  牛鹿:血清0.02毫升(++)及以上。羊、猪、犬:血清0.04毫升(++)及以上。
  (4)全乳环状试验:乳1毫升,检查乳环颜色呈现(+)及以上。
  (5)试管凝集试验:
  牛、鹿:1∶100(++)及以上,即100国际单位/毫升及以上。
  羊、猪:1∶50(++)及以上,即50国际单位/毫升及以上。
  犬:常规抗原  1∶50(++)及以上。
    粗糙抗源  1∶100(++)及以上。
  (6)补体结合试验(牛、羊、猪),1∶10(+++)及以上。
  (7)皮内变态反应:皮试后,24、48小时分别观察,注射部位有一次出现明显的红肿。
  3.判定病畜标准:
  (1)分离出布鲁氏菌。
  (2)血清学正式试验中试管凝集试验阳性或补体结合试验阳性。
  (3)初筛试验中,1项或多项出现阳性反应,并有流行病学史和临床症状者。
  一般牲畜具备上述1项者即判定为病畜。种畜、奶牛等价值较高的家畜需补反阳性和细菌分离阳性才能定为病畜。
  人、畜间布病实验检查的各种方法和要求,按照卫生部地方病防治局和农业部畜牧局主编的“布鲁氏菌病防治手册”和有关其他规定进行。
  二、布病疫区县(市、旗、区)判定标准
  (一)在本县(市、旗、区)范围,3年内任何1年有感染发病的布病病人。但应排除从外地感染。
  (二)检出布鲁氏菌。
  (三)本县(市、旗、区)境内牲畜,在调查年度内按畜种构成比例抽检(以种畜和扩繁畜为主)。牧区抽查1000头(只)以上;农区、半农半牧区抽查500头(只)以上。个别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应抽查3个乡的9个行政村80%的牛、羊和适量的猪。根据家畜布病检验方法和判定标准发现病畜。
  具备上述任何1项者均为布病疫区县(市、旗、区)。
  已达到控制标准的疫区县(市、旗、区)尚须巩固,故仍视为疫区。
  三、控制区考核标准
  (一)控制县(市、旗、区)
  1.人间感染和发病:全县(市、旗、区)无新发病人和用血清学方法抽检受布病威胁者200人以上,阳性率在1%以下。
  2.畜间感染:未接种菌苗的牲畜或接种菌苗18个月后的育龄畜,牧区抽检3000份血清以上,农区、半农半牧区抽检1000份血清以上。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