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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下发化妆品审批程序的通知[失效]

  (2)原料或化妆品说明书、质量标准、原料成份;
  (3)已具有的原料或产品毒理安全性实验报告;
  (4)产品样品。
  2.含新原料或药物的化妆品及特殊用途的化妆品,生产者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二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机构按《化妆品卫生标准》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批准证书,欲销往全国的上述地方产品,由卫生监督机构转报卫生部,并提交下述材料:
  (1)有害化学物质含量检验报告;
  (2)微生物含量检验报告;
  (3)产品样品。
  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及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直属各单位的上述产品,可直接向卫生部提出申请。
  3.化妆品样品采样,由卫生监督机构按《化妆品卫生标准》规定要求采取。
  三、审批
  卫生部组织专家按《化妆品卫生标准》进行评审,全面审核技术资料。必要时请申报单位作技术答辩。审批合格者,发给批准文号和证书。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产品质量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

附件1:        化妆品申报注意事项



  (1)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一月内签署意见,报卫生部。
  (2)提交的技术资料必须是打印件。
  (3)提交申请时,同时交纳审批费。
  (4)化妆品新原料 指国内首次使用,在国际上又查不到必要资料的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
  (5)含药物化妆品 指以具有治疗作用的药物为其成份之一的产品,该产品以化妆为主要目的。药物种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卫生部药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典所收种类。
  (6)特殊用途化妆品 指具有生发、染发、烫发、脱毛、丰乳、减肥、除臭、祛斑等作用的化妆品。

附件2:     化妆品卫生管理有关表格登记表


  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1.许可证编号填写说明______份
  2.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______份
  3.《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______份
  4.《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副本______份
  5.化妆品地方销售卫生批准证书___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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