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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下发化妆品审批程序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门规章废止目录(含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1998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1998年4月13日)废止

卫生部关于下发化妆品审批程序的通知
 (1988年5月25日)


  为了贯彻国际GB7916-87号《化妆品卫生标准》,提高化妆品的卫生质量,确保消费者安全,卫生部决定组织专家对国内生产的含药物或新原料及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进口化妆品及原料,按照《化妆品卫生标准》进行审核,审查合格者发给批准证书,允许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在生产过程中,不能保持原有质量的,各地卫生监督机构有权上报卫生部,取消批准证书。申报手续按附件一《化妆品审批程序》办理。
  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接受上述申报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卫生部将按申报次序,分期分批组织专家评审。
  对审批程序规定以外的一般化妆品,如具备生产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生产厂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该产品注册、登记材料、检验证明,即可在全国市场销售,各地不再履行登记手续,但在销售中,应对其卫生质量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
  为便于计算机管理,卫生部拟统一印制化妆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表格,请各单位将所需各种表格份数按《化妆品卫生管理登记表》填好,寄回我部,以便印制。现已发证的省市尚可暂时使用至重新换发之日,再改用全国统一表格、证件。

附件:          化妆品审批程序


         (1988年5月25日 卫生部发布)

  一、审批范围:
  1.进口化妆品及化妆品原料;
  2.含新原料或药物化妆品及具有特殊用途的化妆品〈生发、染发、烫发、丰乳、减肥、祛斑、脱发、除臭等〉;
  3.化妆品新原料。
  二、申报程序
  1.进口化妆品单位和个人应向进口地区地市级以上〈含地市〉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填写进口化妆品销售申请表一式二份,提供下述材料,由受理卫生监督机构转报卫生部:
  (1)出口国国内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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