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加强性病防治宣传工作的通知
(1988年4月29日)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旅游事业的发展,国内外人员流动频繁,有些人受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影响,致使在我国早已绝迹的卖淫、嫖宿等丑恶现象又重新出现,由此而产生的性病不断增多,并呈现持续蔓延的趋势。为贯彻国务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发(1986)85号和中办发(1987)15号《关于坚决取缔卖淫活动和制止性病蔓延的通知》精神,深入开展性病防治宣传工作,普及性病防治知识,在全国范围内对性病防治的宣传口径和有关政策需作统一规定。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在群众中广泛宣传性病的防治知识,在青少年中还要结合“四有”、“四自”教育进行青春期教育,普及生理卫生知识,例如:性病的传播途径、早期症状、防治方法以及对健康、家庭、社会和子孙后代的严重危害。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影响。
二、在高、中等医学院校和广大医务人员中进行性病知识教育,增加性病授课时数,提高广大卫技人员预防、诊断和治疗性病的水平。
三、地市级以下地区的性病人数、性病分析例数、特种人群检出率;个别地区和单位嫖宿和卖淫的社会医学调查数字应允许公开报导,可以登报、广播、举办展览、出版刊物、小册子、制作录相和幻灯等。
四、全国性病流行病学统计数字,全国暗娼、嫖客、性滥人数以及这些人的职业、年龄、地区等各类分析数字暂不宜公开。对外国人、港澳同胞性病情况的报道不要涉及国家和人员。
五、允许公开发表的内容和数字,也可对外发表或向外宾介绍,并允许邀请世界卫生组织负责性病的官员和外国专家来华介绍国际性病流行和防治情况,进一步了解世界性病流行动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诊治手段。
六、性病防治宣传工作要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各级领导,新闻、宣传、编辑部门需严格把关。宣传还应与公安、司法、民政、工、青、妇等部门配合进行,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方式和方法,并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宣传效果,作到既要广泛宣传,又要防止个别人散布淫秽和不健康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