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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田测井用封闭型放射源使用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10月23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23日)废止

油(气)田测井用封闭型放射源使用管理办法
 (1986年11月26日 卫生部、石油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石油勘探和开发中使用封闭放射源测井的放射卫生防护管理,保障测井工作人员和广大公众的健康和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从事封闭型放射源(中子源、伽玛源)油(气)田测井和相应的研究单位。
  第三条 各油(气)田测井主管部门和安全部门要加强对放射性测井的防护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切实搞好放射卫生防护工作。
  第四条 各油(气)田放射防护机构应接受当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并定期上报监测数据或资料。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 测井用封闭型放射源的使用管理要求

  第六条 凡使用放射源测井的单位,要按《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申请许可和登记证,并由有关部门对其基建工程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
  第七条 测井单位应对操作与实验研究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并定期进行考核。对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放射卫生防护知识的培训,经过放射防护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放射源的操作。
  第八条 所有放射源测井与实验研究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则、制度与规程;须配备长柄操作工具及必要的防护监测仪器。
  第九条 放射源测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制度和规程,在使用过程中严禁敲、砸和冲压,严防破损造成放射性污染。
  第十条 测井人员必须熟悉放射源测井作业的全部操作过程,在装、卸放射源前应检查操作工具、贮源罐和井下仪器源室等是否正常,装卸放射源时要准确迅速,严禁徒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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