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疟疾防治规划(1986年-1990年)
(1986年10月30日)
一、疟疾防治工作的成绩与现状
全国各地认真执行《1983-1985年全国疟疾防治规划》,开展了大规模的疟疾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1985年全国疟疾发病人数由1981年的305.9万减少到56.3万,4年内发病率每年平均递减34.98%。有2,120个县(市)、7.47亿人口的地区,发病率已在万分之1以下;发病率在万分之1到1‰的有355个县(市),1.93亿人口地区。其中一部分县(市)经过考核,有21个和87个县(市)分别达到了部分控制疟疾和基本消灭疟疾的标准。苏、豫、皖3省恶性疟分布范围基本查清,南方各省、自治区恶性疟病例数有所减少。有3.45亿人口地区开展了发热病人疟原虫检查。
疟疾是一种传播快、易反复、危害大的疾病,虽然从全国范围来说,流行程度明显降低,但是大部分地区的流行因素尚无根本改变,部分地区发病率还较高。1985年全国尚有191个县(市),1亿人口地区发病率在1‰以上,其中29个县(市)、1,500万人口地区发病率超过1%。江淮地区和江汉平原仍是我国的主要疟区,苏、豫、皖、鄂4省发病人数约占全国发病总数的70%,而且疫情不稳定。海南岛山区,云南南部、西南部边境,广西和贵州部分山区,四川盆地西南部,湖南西北部山区和江西鄱阳湖周围地区发病率仍较高。广东(海南岛)、云南、广西、贵州、江苏、安徽、河南7省、自治区的局部地区还有恶性疟流行,而且对氯喹有不同程度的抗药性。随着发病率的下降,部分地区对疟防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反复性认识不足,有些防治条件得不到保证;加之,基层卫生组织不健全,措施不易落实,流动人口增加造成疟疾扩散,所以发病率回升,局部地区出现暴发流行的可能性依然存在,疟防工作仍然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二、防治要求和指标
第七个五年计划期间,疟疾防治工作总的要求:进一步降低发病率,防止局部暴发流行,缩小恶性疟流行范围,扩大基本消灭疟疾的区域,争取有一些县(市)达到消灭疟疾的标准。
具体指标:五年内发病率每年平均递减10%左右,到1990年全国发病人数控制在40万以内。与1985年相比,到1990年发病率超过1%的县数力争减少1/2,发病率在1‰至1%的县数减少1/3,发病率在万分之1至1‰的县数减少1/4,1985年发病率在万分之1以下的县有4/5达到基本消灭疟疾标准,其中有一些县实现消灭疟疾。
中原地区要重点抓好江淮地区、江汉平原的防治工作,继续降低发病率;山东力争全省达到基本消灭疟疾;江苏、安徽、河南3省努力实现基本消灭恶性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