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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监督员守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门规章废止目录(含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1998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1998年4月13日)废止

食品卫生监督员守则
 (1987年4月14日)

  一、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规、方针和政策,熟悉有关业务,正确行使职权。
  二、对于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要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坚决依法查处。
  三、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不吃请,不收礼,不索贿受贿,不以权谋私。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担任顾问或与之发生有碍秉公执法的经济关系。
  四、进行监督取证和行政处罚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弄虚作假,不夸大或缩小事实,不越权,不滥用职权。
  五、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数量采样,同时出具收据。样品和检验剩余样品不得据为私有。
  六、行政罚款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应当没收或销毁的食品、物品不得私分。
  七、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配方、工艺等技术资料应妥善保存。需保密的要严格保密。
  八、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和检举。对反映的问题应严肃地、及时地予以处置,并做好登记工作。
  九、填写统计报表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严格按照统计法规执行。
  十、执行任务着装,应严格按照《食品卫生监督员着装风纪要求》执行。

附:       食品卫生监督员着装风纪要求

  一、食品卫生监督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
  二、着装换季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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