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下发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7年10月29日 卫监发〔1997〕第60号)
《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发布两年来,各地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但由于职业性健康检查涉及面广,对不同职业人群的健康检查项目、检查周期和检查的具体要求需要作出明确的规定。为此,我部制定了《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以便使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现将《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我部卫生监督司。
附件: 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保障劳动者健康,根据《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41号部长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性健康检查系指对从事有职业危害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所进行的医学检查。
第四条 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由卫生部领导,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负责。
第六条 用人单位凡安排人员从事或接触有职业危害因素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时,必须对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安排从事上述有关作业。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对下列人员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
(一)从事或接触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者;
(二)从事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者;
(三)曾从事过粉尘作业的离岗者或退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