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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试行)
 (1990年8月4日)


  规定管理的35种传染病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
  丙类传染病: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
  甲类传染病
  鼠疫
  一、
疑似病例:
  起病前10日内,曾到过鼠疫动物病流行区或有接触鼠疫疫源动物及其制品,鼠疫病人或鼠疫菌培养物的历史。突然发病,病情迅速恶化的高热病人,具有下列症候群之一者,应考虑为疑似病例。
  1.急性淋巴结肿胀,剧烈疼痛、出现被迫性体位;
  2.呼吸困难,咳血性痰;
  3.具有毒血症候、迅速虚脱;
  4.伴有重度中毒症候的其他症候群;
  5.在没有接种过鼠疫菌苗的病人血清中,被动血凝试验1∶20以上滴度的抗鼠疫杆菌EI抗体,或用其他经国家级单位认可(确定)的试验方法检测达到诊断标准的,亦应做出疑似病例的追溯诊断。
  二、确诊病例:
  1.在疑似病人或尸体材料中检出具有毒力的鼠疫杆菌,是确诊首例鼠疫病人的唯一依据。
  2.当一起人间鼠疫已经确诊后,在病人或尸体材料中检出鼠疫杆菌的FI抗原或血清FI抗体升高4倍以上,亦可对续发病例做出确诊。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1或2
  霍乱
  一、
疑似病例:
  具有下列项目之一者:
  1.凡有典型临床症状:如剧烈腹泄,水样便(黄水样、清水样、米泔样或血水样),伴有呕吐,迅速出现严重脱水、循环衰竭及肌肉痉挛(特别是腓肠肌)的首发病例,在病原学检查尚未肯定前;
  2.霍乱流行期间有明确接触史(如同餐、同住或护理者等),并发生泻吐症状,而无其他原因可查者;
  二、确诊病例:
  1.凡有腹泻症状,粪便培养霍乱弧菌阳性;
  2.霍乱流行期间的疫区内,凡有霍乱典型症状,(见疑似病例项目之一)粪便培养霍乱弧菌阴性,但无其他原因可查;
  3.在流行期间的疫区内有腹泻症状,作双份血清抗体效价测定,如血清凝集试验呈4倍以上或杀弧菌抗体测定呈8倍以上增长者;
  4.在疫源检查中,首次粪便培养阳性前后各5天内,有腹泻症状者可诊断为轻型患者。
  临床诊断:具备2
  实验确诊:具备1或3或4
  乙类传染病
  病毒性肝炎
  一、
疑似病例:
  1.最近出现食欲减退,恶心、厌油、乏力、巩膜黄染、茶色尿、肝脏肿大、肝区痛、乏力等,不能排除其他疾病者。
  2.血清ALT反复升高而不能以其他原因解释者。
  (一)甲型肝炎(HA):
  1.病人发病前1个月左右(2-6)周,曾接触过甲型肝炎病人,或到过甲型肝炎暴发点工作,旅行,并进食,或直接来自流行点。
  2.血清ALT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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