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9日)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无证开采的小煤矿
从业人员亦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主体的批复
(1987年7月10日 高检二发字(1987)第36号)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吉检法<1987>13号文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我们认为:无证开采的小煤矿从业人员亦属于
刑法第
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主体所包括的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之中。如其行为符合
刑法第
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犯罪构成,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
刑法第
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