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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日)废止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是考核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证明其具有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资格,并为国际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相互承认创造条件。
  第三条 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计量认证。
  第四条 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所提供的数据,用于贸易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  计量认证的内容

  第五条 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配备及其准确度、量程等技术指标,必须与检验的项目相适应,其性能必须稳定可靠并经检定或校准合格。
  第六条 计量检定、 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 包括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条件,均应适应其工作的需要并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
  第七条 使用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其操作技能必须考核合格。
  第八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具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和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计量认证管理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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