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5月20日 实施日期:2005年8月1日)废止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
十三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十八条、第
十九条、第
二十条、第
六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制造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计量器具范围,是指列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装置、仪器仪表和量具。
标准物质新产品,按《
标准物质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是指本单位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包括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含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的),或者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
第五条 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申请定型。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包括定型鉴定和型式批准。
制造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申请样机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