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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失效]

  被授权单位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计量检定人员,由授权单位组织考核。根据特殊需要,也可在授权单位监督下,委托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考核。
 第八条 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命题。具体内容,包括计量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和相应的计量技术规范。
 第九条 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组织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检定证件。
  计量检定证件由国务院计量行证部门统一制作。
 第十条 计量检定人员从事新的检定项目的,必须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增项考核。
 第十一条 计量检定人员应由考核发证单位登记造册,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计量检定人员出具的检定数据,用于量值传递、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裁决计量纠纷和实施计量监督,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计量检定人员依法执行计量检定任务受法律保护。以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碍计量检定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计量检定人员有权拒绝任何人迫使其违反计量检定规程,或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进行检定。
 第十五条 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检定数据的;
  (二)出具错误数据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
  (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
  (五)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执行检定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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