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1日)废止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一条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
二十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量检定人员是指经考核合格, 持有计量检定证件, 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凡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中,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计量检定人员,均须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计量检定人员应为实施计量监督,发展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以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提供准确可靠的检定数据。其职责:
(一)正确使用计量基准或计量标准并负责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二)执行计量技术法规,进行计量检定工作;
(三)保证计量检定的原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完整;
(四)承办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任务。
第五条 计量检定人员应具备以下业务条件:
(一)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熟悉计量法律、法规;
(三)能熟练地掌握所从事检定项目的操作技能。
第六条 计量检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颁发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设置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