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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会计人员评审、聘任(任命)会计专业职务的暂行规定[失效]

 2、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财务会计工作20年以上的,可免试参加会计师职务的评审。
 3、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0年以上或高中毕业(含高中程度文化考试合格人员,下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2年以上,经相当于大专财务会计专业水平考试合格的,可参加会计师职务的评审。

三、助理会计师

 1、从事财务会计工作20年以上的,可免试参加助理会计师职务的评审。
 2、高中毕业从事财务会计工作8年以上,初中毕业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0年以上,经相当于中专财务会计专业水平考试合格的,可参加助理会计师职务的评审。

四、会计员


  高中毕业从事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初中毕业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经相当于中专财务会计专业水平考试合格的,可参加会计员职务的评审。

五、考试的组织和内容

 1、相当于大专财务会计专业水平的考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的科目定为:政治经济学、会计原理、专业会计、专业财务管理和经济活动分析四门。
 2、相当于中专财务会计专业水平的考试,由行政公置或省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的科目定为:政治经济学常识、会计基础知识、专业财务会计、计算技术(会计应用数学和珠算)四门。
 3、中央在地方的单位,一般应参加所在地财政部门组织的考试。需要由主管部门组织考试的(例如铁道、银行、海关等),应征得财政部同意。
 4、上述“专业会计(专业财务会计)”一般划分为:工业会计、商业会计(含外贸、物资、粮食)、交通运输会计、农业会计、基本建设会计、预算会计、银行会计等七类。
 5、依上述规定组织的考试,只考察参加考试人员是否已具备担任相应专业职务的专业知识,不得作为取得大专或中专学历的依据。
 6、在本暂行规定下达以前,各地区、各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或举办专业培训班的结业考试,其成绩可否视同本规定的考试成绩,由有关财政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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