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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会计人员评审、聘任(任命)会计专业职务的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会计人员评审、聘任
 (任命)会计专业职务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财政部发布)


  为了解决不具备学历的会计人员聘任专业职务问题,调动他们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一九八六年二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和一九八六年四月十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财政部《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的精神,在首次评审、聘任(任命)会计专业职务时,可区别不同情况,采取考试或考核办法,考察这部分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经考察合格的,可以参加相应专业职务的评审。具体规定如下:

一、高级会计师


  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会计人员,可以不受《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和工作年限的限制,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厅(局)或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财务司(局)认为,可参加高级会计师职务的评审。

二、会计师

 1、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或相近专业工作,下同)20年以上(含20年,下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参加会计师职务的评审。
  (1)经过相当于大专的财务会计专业培训,在职学习累计2年以上或离职学习1年以上,学完财务会计专业的主要课程并取得结业合格证明的。
  (2)比较系统地讲授过一门中专或中专以上程度的财务会计课程或编写过一门中专或中专以上程度的财务会计教材、讲义并被采用的。
  (3)能独立组织和管理本部门、本地区、本系统或一个大中型单位某一主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成绩突出,经评审委员会考核确认已经比较系统地掌握了财务会计专业知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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