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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引进工作暂行办法

  项目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由各主管部门科技局或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自治区科委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技术咨询公司论证后,按附件二要求填写审核意见书,随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一式五份)报送国家科委审批。
 第十三条 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商务工作由接受委托的对外经营公司负责办理,组织引进单位与外国厂商进行谈判、签约。引进单位不得单独与外商谈判商务问题。
  对外经营公司要与引进单位及主管部门密切配合,一致对外。
  对外经营公司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科委批准后,方可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技术引进合同必须在签字之日起十到十五天内,由对外经营公司将合同中、外文本报送经贸部技术进出口局审批(详见(85)外经贸技字第437号关于施行《技术引进合同审批办法》的通知)同时将合同中、外文本报送国家科委有关专业局及技术引进办公室备案。
  未经批准的合同一律无效,对外经营公司和中国银行不得承办其有关业务。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技术引进项目总用汇额是指从项目下达开展工作计划起到合同有效期终止时所发生的全部外汇额度,包括人员出国(参予设计、培训、设备监制、检验);按合同规定聘请专家;技术转让费(入门费,专利权转让费,专有技术费等),为研制新产品和合作制造,试验产品所需的零配件及特殊材料费用,运输费和保险费以及进口关键设备、仪器费用等。
  项目总投资是指国内资金人民币投资额,包括外汇配套人民币和国内配套工程费用等。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国家科委技术引进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按(86)国科技引字010号文“关于印发《国家科委技术引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理。

第五章 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

 第十七条 引进的技术必须做好消化吸收工作。
  一、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要分别列入国家、部门(地方)和引进单位的消化吸收计划)。
  二、各有关部门、地方和引进单位对引进的技术必须与国内科研、开发相结合,加强横向技术、经济联系,要组成科研、制造、使用单位三结合的消化吸收联合体,共同负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
  三、开辟消化吸收资金渠道,参与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的单位及主管部门、地方要从事业费、科技三项费、技术改造费、风险基金及科技开发基金中给予支持。

第六章 项目的执行、验收和总结

 第十八条 技术引进项目在技术、经济上应达到合同规定的指标,项目主管部门(地方)要及时组织验收、鉴定,必须时由国家科委组织验收。验收总结报告应及时报送国家科委。项目投产后,要求引进单位将已获得的技术经济、社会效益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送国家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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